我国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探析介绍,以下是金投现货网编辑为你提供相关的我国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探析知识介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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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近年来,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已先后取消和下放了20余项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关的行政审批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部分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积极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我国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如何?存在问题怎样?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笔者作系统梳理,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在积极推进
矿业权审批是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设定的,是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的重要手段。矿业权审批制度主要包括审批事项设定、审批权限划分、审批要件要求、审批流程设计、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等方面内容,也就是“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和“审得怎么样”。多年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围绕如下方面开展了大量探索和实践。
一是积极下放审批权限。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确立了探矿权部、省两级审批,采矿权部、省、市、县四级审批的基本格局。《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确立了现行部省两级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的基本框架,将大部分重要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部分或全部下放到省级。2007年以来,又陆续扩大授权范围,先后下放了部分矿业权整合情形和黑龙江、贵州、陕西、新疆、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内)等省(区)的煤炭矿业权审批权,以及109片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探矿权审批权。2016年4月将部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委托下放山西省厅实施。2013年以来,为进一步提高放权“含金量”,部积极研究推动进一步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目前已形成方案正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相关论证工作。同时,地方层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实践。浙江、广东、海南等省将省级发证砂石土采矿权审批权下放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以委托方式将省级发证的探矿权延续类项目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河南省试点下放了部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到洛阳、鹤壁、三门峡3个市和巩义、永城2个省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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