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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交易所:长三角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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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交易所会员单位指定邮箱的公告
尊敬的各会员单位: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为了方便交易所、会员之间的沟通,现在建立会员的指定邮箱,以便日常通信,具体的使用方式可以咨询交易所客服部,电话:400-1188-860。 特此公告!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限公司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长商所正常运营的公告
近期,本交易所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恶意传播有关长商所的不实负面信息,企图借此影响长商所的声誉、破坏长商所与合作伙伴的关系。对此,本交易所郑重声明: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是经江苏省政府批准设立,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和备案,受江苏省金融办监管的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是江苏省唯一经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后保留的,并冠名“交易所”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 交易所自成立之日起,就受到江苏省各级政府的重视,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严格合规经营,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广大投资者构建了一个新的高效投资渠道。目前,长商所的一切业务活动都严守合法合规的原则,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所有会员和交易商都正常地进行交易,无任何异常情况。 因此,请广大投资者不可轻信不法分子的谣言,客观地了解和考察长商所,做出正确的判断。另外本交易所表示,针对这种非法手段对交易所名誉进行破坏的行为,我司已经进行相关取证工作,并保留追究不法分子法律责任的权利。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会员业务合规指引及处罚细则(一)
为了促进长三角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单位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各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开发客户行为规范 1、会员开展业务时应对交易商逐一解释《风险揭示书》的各项交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 (1) 政策风险 (2) 价格波动的风险。 (3) 技术风险。 (4) 交易风险。 (5) 不可抗力风险。 2、会员开展业务或进行宣传是不得夸大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收益,不得仅宣传收益而不提及风险。 3、会员开展业务或进行宣传时不得向交易商承诺保本、不得承诺与交易商风险共担。 4、各会员单位及其所属居间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冒用交易所名义,应以“长三角商品交易所××号会员××××××”或其他形式明确表明会员工作人员身份 5、会员在开展业务中不得有任何欺诈的行为,否则根据合规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二、维护客户行为规范 1、严禁会员代客理财 (1) 严禁代客户开立交易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代客户填写开户及入市申请资料、代为签字、代为在网上提交开户及入市申请。 (2) 严禁代客户保管银行卡、身份证件、密码等重要物品或资金。 (3) 严禁会员或其工作人员以任何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与宣称知悉内幕消息、自诩为投资高手或承诺保本收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方式),引诱客户进行交易或代客理财。 (4) 严禁会员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为交易商提供委托理财业务或接受交易商全权委托的,严禁对客户交易账户全权代理操作。 (5) 严禁干涉客户正常交易,严禁会员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交易商下单指令,诱导、欺骗交易商进行交易,严禁建议客户交易具体至建仓、平仓点位等变相代客理财行为。 2、行情分析行为规范 会员及其居间在为交易商提供行情分析信息时,必须在每次提供咨询信息后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依据,若根据以上信息进行交易,因此导致的责任自负。”等警示性信息,不得恶意误导交易商做出交易。 3、投诉处理 会员切实完善其自身投诉途径并向所有交易商公示,设置专人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切实做好客户投诉处理,积极化解交易纠纷;定期向交易所通报投诉案件数量及其处理情。 三、严禁不正当宣传行为 各会员单位及其所属居间在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宣传推广、电话推广、媒体推广、宣传资料印制等)过程中: (1)不得冒用交易所名义,应以“长三角商品交易所××号综合会员”或其他形式明确表明综合会员身份; (2)除转载交易所网站信息外,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擅自发布任何有关交易所的信息; (3)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干涉交易所或交易所运营中心、交易所其他会员的招商活动。 四、危机公关处理 结合政府政策方向和目前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各会员单位应建立危机公关处理机制,准备好危机公关处理预案,一旦出现危机事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对自身和交易所造成不利影响。 五、违规处罚 交易所将不定时地对会员的经营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并不定期对交易商进行电话回访,若会员存在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1、会员违反本细则第一条第1、2、3项的,交易所将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同时交易所将视情况在交易所官网等途径公布对该违规会员的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暂停该会员激活新交易商,直至其改正其违规行为为止。 2、会员违反本细则第一条第4项的,交易所将暂停该会员激活新交易商,直至其改正其违规行为为止,并可要求会员参加强制培训。 3、会员违反本细则第一条第5项或本细则第二条第1款的,交易所将立即暂停该会员的会员资格、限制出金;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同时会员应赔偿因此给交易商造成的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4、会员违反本细则第二条第2款的,交易所将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同时交易所将视情况在交易所官网等途径公布对该违规会员的书面警告;若情节严重,交易所将处以暂停激活新交易商、强制培训、限制出金、暂停会员资格,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措施,同时会员应赔偿因此给交易商造成的损失。 5、会员未设立投诉处理机制的并向交易商公示的,交易所将暂停该会员的会员资格,直至其改正其违规行为为止;会员未妥善处理交易商投诉,导致交易商直接投诉至交易所的,经交易所调查该会员涉嫌违规的,交易所将暂停该会员激活新交易商,直至该会员在交易所规定期限内妥善处理为止;会员未能在交易所规定期限内妥善处理投诉的,交易所将暂停该会员的会员资格、限制出金,直至该会员妥善处理为止。 6、会员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的,交易所将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同时交易所将视情况在交易所官网等途径公布对该违规会员的书面警告,若情节严重,交易所将处以暂停激活新交易商、强制培训、限制出金、暂停会员资格,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措施,同时会员应赔偿因此给交易商造成的损失。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 合规稽核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打击冒用长商所运营中心名义进行非法经营的公告
近来网络出现冒用长三角商品交易所运营中心名义进行非法经营的机构,严重损害了投资者权益和交易所的名誉。交易所对此严正公告如下: 一、长三角商品交易所到目前为止,除下表中列出的运营中心、事业部以外,并无其他运营中心中心、办事处、分公司。 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上海事业部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世界贸易大厦2206-2207 上海运营中心 上海市浦东南路1101号远东大厦4A 二、为保证投资者自身合法权益,务必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为:0510-8561 8338 。另外我们将对冒用本交易所运营中心名义进行非法宣传及其他活动的机构或个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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