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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海南省屯昌县县级储备粮食(稻谷)网上专场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根据《关于同意屯昌县2020年度异地储备县级储备粮挂牌拍卖的通知》屯粮字【2020】11号文件,屯昌县粮食储备库委托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大连北...

根据《关于同意屯昌县2020年度异地储备县级储备粮挂牌拍卖的通知》屯粮字【202011号文件,屯昌县粮食储备库委托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心”,于2020年 5月 20日举办“2020年海南省屯昌县县级储备粮食(稻谷)网上专场竞价销售交易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次竞价交易卖方为屯昌县粮食储备库,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为辽宁前进华粮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买方要求为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并已通过年审的会员(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的品种为2016年产晚粳稻谷(辽星系列中长粒品种),数量为3000吨,质量为国标二等以上(含二等),成交价格为库内散粮价格,交货方式为卖方承储库库内汽车车板散粮交货,汽车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方负担。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水分指标以14.5%为标准水分,实际水分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具体折算标准数量粮食的计算办法如下: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实际水分低于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2.5个百分点的,即实际低于12%(不含)的,不再继续增量。具体质量以交易标的的实物为准。辽宁中心按成交金额的1.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本次竞价销售粮食的货款交款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出库截止日期2020年6月10日。有意向者必须提前实地查看了解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以及交款期限和粮食出库起止时间等,自主确定是否购买,并承担竞买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详细批次见《2020年海南省屯昌县县级储备粮食(稻谷)网上专场竞价销售交易清单》。交易相关规定具体详见《2020年海南省屯昌县县级储备粮食(稻谷)网上专场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本次竞价交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10:00,因本次竞价交易会处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仅可在交易当天通过网络参与本次竞价交易会。买卖双方必须在交易前向辽宁中心指定银行账户预交每吨110元保证金(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10元/吨),并向辽宁中心提供《交易授权书》等书面材料以取得交易资格。如已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并已通过年审的买方可通过网络参与本次竞价交易会;未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或未通过网上年审续费的买方请于开市前到辽宁中心办理会员注册及网上年审续费相关手续。办理地点为辽宁中心(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良运大酒店五楼506室业务部)。 附件:《交易授权书》 《交易清单》 《交易细则》 《退款申请函》 业务部电话:0411-82589251 82589188-8502 结算部电话:0411-82589361 82589188-8507 传真:0411-82589241 收款单位: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 号:20321029900100000220291 查询网址:www.dnce.com.cn 址: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大连良运大酒店5楼 邮编:116001 国家粮食辽宁交易中心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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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交易所: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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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20年6月24日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临储玉米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临储玉米竞价交易”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重点提示内容详见加粗字体部分):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准。二、交易资金保证金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参与交易的会员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汇入保证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确保有足额的保证金进行交易。成交后及时汇入货款,并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明确用于具体合同的结算。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账号:35150188000132701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三、交易资格买方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购买(中粮的承贷企业可以参与交易,包括自我购销)。 四、交易方式为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避免交易人员现场聚集,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鼓励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对确有需要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进行交易的,需遵守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会员下单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五、质量与看样具体粮食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等,自主确定是否购买,并承担竞买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承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成交粮食出库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纠纷,可线上申请省级交易中心协调处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做好纠纷粮食的质量检验工作。六、交割、验收与结算(一)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账户,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60天(日历天)。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出库期可延长15天。(二)买方在提货时,需出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卖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库。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包括质量和数量)验收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确认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中储粮集团公司农发行账户。(三)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省级交易中心线上或书面申请商务处理的,视同验收无异议出库完毕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中储粮集团公司农发行账户。(四)国家临储玉米销售由承贷企业签订《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五)为加快临储玉米销售出库,增加市场供应,因检验能力不足,本场交易的挂拍标的暂未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成交后根据买方需求,如确需检验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卖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组织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及时提供检验报告。 七、其它(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以及本次交易拟签署的《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二)参与交易的会员应遵守《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等相关规定。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0年6月17日
6月18日国家临储玉米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20年6月18日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临储玉米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临储玉米竞价交易”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重点提示内容详见加粗字体部分):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准。二、交易资金保证金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参与交易的会员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汇入保证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确保有足额的保证金进行交易。成交后及时汇入货款,并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明确用于具体合同的结算。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账号:35150188000132701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三、交易资格买方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购买(中粮的承贷企业可以参与交易,包括自我购销)。 四、交易方式为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避免交易人员现场聚集,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鼓励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对确有需要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进行交易的,需遵守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会员下单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五、质量与看样具体粮食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等,自主确定是否购买,并承担竞买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承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成交粮食出库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纠纷,可线上申请省级交易中心协调处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做好纠纷粮食的质量检验工作。六、交割、验收与结算(一)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账户,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60天(日历天)。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出库期可延长15天。(二)买方在提货时,需出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卖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库。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包括质量和数量)验收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确认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中储粮集团公司农发行账户。(三)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省级交易中心线上或书面申请商务处理的,视同验收无异议出库完毕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中储粮集团公司农发行账户。(四)国家临储玉米销售由承贷企业签订《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五)为加快临储玉米销售出库,增加市场供应,因检验能力不足,本场交易的挂拍标的暂未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成交后根据买方需求,如确需检验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卖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组织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及时提供检验报告。 七、其它(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以及本次交易拟签署的《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二)参与交易的会员应遵守《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等相关规定。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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