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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至15日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玉米、稻谷)定向竞价销售交易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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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101号)文件有关要求,定于2016年6月14日至15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举行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玉米、稻谷)定向竞价销售交易会,符合购买资格的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竞价销售专场”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具体交易的品种和数量如有变化,以即时公告及交易清单为准。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二、保证金 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的玉米、稻谷保证金为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粮食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于2016年5月26日开始启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网银在线电子结算方式。请参与交易的会员务必提前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客户端,先做好相应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再办理银行汇款。在办理银行汇款时,请当场确认资金是否到账(一般需等十分钟左右),如其中某一银行汇款通道不畅,请及时选择其它银行汇款。汇款中遇到疑难问题,请致电:010-63906701(财务)、63906791(财务)咨询。 收款人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 1、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暂未开通网银结算系统,资金不能实时到账。)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2、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已开通网银结算系统,资金实时到账。) 账号:81201560065163840000 3、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已开通网银结算系统,资金实时到账。) 账号:35150188000132701三、参加交易会的资格 买方为符合条件的酒精、淀粉、饲料等加工企业,由各相关省(区、市)粮食局会同财政等部门从本地择优确定。参加竞买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的酒精、淀粉、饲料等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资质,饲料加工企业还须具有有效饲料生产许可证明文件,购买进口玉米的企业还须是经国家质检部门资质认可的国内进口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履行报送报表的义务等。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定向销售给酒精、淀粉、饲料等加工企业;符合饲用标准的粮食定向销售给工业酒精、饲料加工企业;其他粮食定向销售给工业酒精加工企业。请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看样,了解质量情况。四、交易及履约过程相关要求(一)签订承诺书。买方企业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所购买的粮食仅限于本企业加工生产,不转卖倒卖;不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代加工;不改变用途;不加工成大米等成品粮销售;采购及加工期间不从事同品种原粮销售业务。承诺书由各省级粮食局根据用途自行拟定,并监督企业签署。(二)限定购买数量。按照买方企业加工能力限量购买(即最终核定的日处理原粮能力乘以天数),同一买方每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60天的加工用量,30天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90天的加工用量,一年内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年加工能力。(三)强化运输及储存监管。买方企业应单独运输、储存这部分粮食,不得与其他粮食掺杂混存,运输期间确需中转或在车站、码头暂存的,须单独存放,提前通知发货地和中转地粮食局进行监管,并由粮食局出具监管情况证明。(四)加强保证金管理。竞买企业在粮食运回本企业后,要及时报告所在地粮食局。从签署《验收确认单》之日起6个月内,凭《验收确认单》、运回本企业的运输凭证和粮食已加工使用证明,以及买受人所在地省级粮食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买受人所在地省级或市级粮食局开具企业运回粮食及已按规定使用的证明;凭此证明,经粮食交易中心核实后, 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保证金。具体由哪级粮食局开具证明,由各省级粮食局确定。(五)严格发票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根据购买企业类型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这部分粮食用途。竞买企业属于燃料乙醇加工企业的,要在发票上注明“燃料乙醇生产专用粮食”;属于食用酒精、淀粉加工企业的,要在发票上注明“食用酒精、淀粉生产专用粮食”;属于饲料、工业酒精加工企业的,要在发票上注明“饲料、工业酒精生产专用粮食”。凡未注明的,要追究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定期核对制度。竞买企业要建立专账专表记录定向销售粮食的检斤、接收、入库、储存、使用情况,其所在地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要定期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对,并与出库企业监管情况进行双向对比,严防“以陈顶新”转手倒卖,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七)保留原始凭证。竞买企业要认真保存好粮食购买、出库、运输、入库、加工等环节原始单据,以及租车票据、加工生产、用电记录等相关凭证,以备查验。 (八)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行为,由地方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由粮食交易中心扣除全部保证金,取消竞买企业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资格和会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涉及套取价差补贴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省级粮食局每月对本辖区粮食出库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将违规企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政务网站公告,相关情况报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备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各地设立举报电话,制定奖励细则,对于举报查实者给予物质奖励。 (九)其它要求。定向竞价销售的粮食要单独统计,各省(区、市)粮食交易中心要将每期成交的详细情况(包括合同号、成交时间、承储库点、购买企业和成交数量等),在竞价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购买企业和销粮企业(即承储库点)所在地的省级粮食局,由省级粮食局逐级分解下达至企业所在地市、县粮食部门。 五、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远程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自行选择电信或联通入口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交易,也可到就近的省(区、市)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六、其它事宜 (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相应规定执行。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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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交易所: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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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20年7月9日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临储玉米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临储玉米竞价交易”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重点提示内容详见加粗字体部分):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准。二、交易资金保证金22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参与交易的会员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汇入保证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确保有足额的保证金进行交易。成交后及时汇入货款,并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明确用于具体合同的结算。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账号:35150188000132701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三、交易资格买方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购买(中粮的承贷企业可以参与交易,包括自我购销)。 四、交易方式为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避免交易人员现场聚集,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鼓励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对确有需要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进行交易的,需遵守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会员下单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五、质量与看样具体粮食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等,自主确定是否购买,并承担竞买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承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成交粮食出库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纠纷,可线上申请省级交易中心协调处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做好纠纷粮食的质量检验工作。六、交割、验收与结算(一)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账户,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60天(日历天)。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期可延长15天。(二)买方在提货时,需出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卖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库。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包括质量和数量)验收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确认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中储粮集团公司农发行账户。(三)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省级交易中心线上或书面申请商务处理的,视同验收无异议出库完毕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中储粮集团公司农发行账户。(四)国家临储玉米销售由承贷企业签订《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五)为加快临储玉米销售出库,增加市场供应,因检验能力不足,本场交易的挂拍标的暂未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成交后根据买方需求,如确需检验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卖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组织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及时提供检验报告。 七、其它(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以及本次交易拟签署的《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二)参与交易的会员应遵守《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等相关规定。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0年6月29日
6月24日国家临储玉米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20年6月24日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临储玉米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临储玉米竞价交易”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重点提示内容详见加粗字体部分):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准。二、交易资金保证金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参与交易的会员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汇入保证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确保有足额的保证金进行交易。成交后及时汇入货款,并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明确用于具体合同的结算。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账号:35150188000132701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三、交易资格买方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购买(中粮的承贷企业可以参与交易,包括自我购销)。 四、交易方式为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避免交易人员现场聚集,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鼓励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对确有需要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进行交易的,需遵守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会员下单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五、质量与看样具体粮食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等,自主确定是否购买,并承担竞买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承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成交粮食出库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纠纷,可线上申请省级交易中心协调处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做好纠纷粮食的质量检验工作。六、交割、验收与结算(一)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账户,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60天(日历天)。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出库期可延长15天。(二)买方在提货时,需出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卖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库。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包括质量和数量)验收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确认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中储粮集团公司农发行账户。(三)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省级交易中心线上或书面申请商务处理的,视同验收无异议出库完毕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中储粮集团公司农发行账户。(四)国家临储玉米销售由承贷企业签订《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五)为加快临储玉米销售出库,增加市场供应,因检验能力不足,本场交易的挂拍标的暂未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成交后根据买方需求,如确需检验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卖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组织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及时提供检验报告。 七、其它(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以及本次交易拟签署的《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二)参与交易的会员应遵守《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等相关规定。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0年6月17日
6月18日国家临储玉米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20年6月18日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临储玉米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临储玉米竞价交易”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重点提示内容详见加粗字体部分):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准。二、交易资金保证金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参与交易的会员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汇入保证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确保有足额的保证金进行交易。成交后及时汇入货款,并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明确用于具体合同的结算。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账号:35150188000132701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三、交易资格买方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购买(中粮的承贷企业可以参与交易,包括自我购销)。 四、交易方式为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避免交易人员现场聚集,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鼓励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对确有需要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进行交易的,需遵守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会员下单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五、质量与看样具体粮食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等,自主确定是否购买,并承担竞买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承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成交粮食出库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纠纷,可线上申请省级交易中心协调处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做好纠纷粮食的质量检验工作。六、交割、验收与结算(一)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账户,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60天(日历天)。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出库期可延长15天。(二)买方在提货时,需出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卖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库。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包括质量和数量)验收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确认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中储粮集团公司农发行账户。(三)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省级交易中心线上或书面申请商务处理的,视同验收无异议出库完毕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中储粮集团公司农发行账户。(四)国家临储玉米销售由承贷企业签订《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五)为加快临储玉米销售出库,增加市场供应,因检验能力不足,本场交易的挂拍标的暂未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成交后根据买方需求,如确需检验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卖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组织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及时提供检验报告。 七、其它(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以及本次交易拟签署的《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二)参与交易的会员应遵守《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等相关规定。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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