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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能集团电煤运输专场交易公告(2018年4月)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在锡林热电厂周边5公里以内储煤场电煤运输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承运商均可参加。...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在锡林热电厂周边5公里以内储煤场电煤运输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承运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8年3月31日10:00-10:30. 二、交易资格 1、经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物流企业均可参加交易。未报备的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前3日,向交易中心提交资质材料报备。需提交审核的材料如下: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份; 1.2《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份; 1.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普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份; 1.4法人、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5提供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电子邮箱; 1.6委托方要求提供至少一份同类型的业绩及其它材料。 2、交易中心负责在交易前进行资格预审,车辆数不低于35辆,并要求四证齐全(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四证不得重复使用,交易商需提交四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备案),并提供归属地交通运管部门出具的验车证明。 3、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30万元。 4、承运过2×300WM电厂的电煤运输。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 四、电煤运输量、承运项目及交货地点、委托价: 4.1 2018年4月1日-2018年5月31日,计划储煤量20万吨。 4.2锡林浩特胜利西三矿6号破碎煤拉运至锡林热电厂北约5公里以内储煤场。 4.3交货地点为托运方租用煤场,运距:约15公里 4.4 目前锡林浩特市开展公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承运方自行踏勘现场、调研市场,并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 4.5 运输单价:11.5元/吨(委托价为含税价)。 4.6本次交易不分包,如分包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4.7任何情况下,在合同执行期内运输单价均不作调整。 备注: 1、上述运输单价包括运输费、机械费、油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税金及相关车辆所需发生的全部其他费用;拉运量以承运方租用煤场地磅计量为准。 2、报价:以元/吨为单位,最小变价为0.01元/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要求 5.1承运方采用汽车运输,全部为自卸车。承运方要有随时组织、管理不少于35台车辆的能力,根据用煤需求能够做到随时增减车辆。投入至少30台自卸车辆进行日常运输。 5.2托运方根据储煤量情况及接卸情况、制定储煤计划进行运输调度,承运方应严格执行每日运输量计划,保证托运方储煤按计划完成。 5.3在合同执行期内,托运方储煤计划大幅调整时,托运方提前通知承运方,承运方需按照托运方要求及时增减车辆、满足运输需要。 5.4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及公路运输有关规定,车辆具有完备合格的手续,车辆行驶证经过年检合格,车辆按年度及时交纳保险,车型和车况必须符合托运方现场作业条件、安全管理规定及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管理,驾驶员具有合格驾照。 5.5煤炭运输过程中车辆的运输管理、人身安全责任以及发生的其它一切责任均由承运方负责。 5.6煤炭在煤矿及装车过程中车辆的管理、人身安全责任以及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均由承运方负责。 5.7煤炭在进入储煤场及卸煤过程中车辆的管理、人身安全责任以及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均由承运方负责。 5.8在市场运输旺季,承运方必须服从托运方调度,组织煤炭运输,不得擅自抽调车辆承接本合同以外的运输业务,如违反考核5000元/车次。 5.9承运方车辆车厢必须符合现场作业要求,不得超高、超宽。对于有其它改装行为的车辆,托运方有权不予接卸。 5.10承运方运输车辆要持有托运方计划票。承运方运输车辆装设符合托运方要求的GPS定位跟踪系统(GPS定位跟踪系统造型及功能由托运方审核,审核合格方可使用,数据保存周期不少于30天)对运输车辆实行动态跟踪、监控,并做好对出勤车辆的监控日志,发现和预防在途运输车辆发生违规、违法行为。 5.11在运输途中,承运方未按盟市两级相关部门要求对车辆加盖苫布、超载、超速的,相应的罚款由承运方负担。 5.12承运方负责协调在供煤方的所有装车事宜并承担因装车延误而导致运输兑现率不足的责任。 六、结算 6.1托运方每15天结算一次运费。承运方先开具运输专用增值税发票,托运方及时支付运费。 6.2现金结算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6.3承运方应保证单据完整、真实,对缺页、缺章、损坏严重、数据模糊以及超期2天以上的磅单不予结算。 6.4合理损耗率为3‰(千分之三),在合理损耗范围内不做考核,超出部分不予结算运费,并按照当月托运方煤价从运费中扣除相应金额。 七、违约处理 7.1合同兑现率考核 7.1.1托运方提前2天下达进煤计划,承运方确保完成,兑现率按日计算,15天加权一次,若兑现率在90%以上(含90%),不作考核;若兑现率不足90%,每降低1个百分点,考核1万元,从运费中扣除,最多考核30万元。 7.1.2如果确因托运方原因造成运量兑现率低于9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7.1.3若托运方在合同执行期内整体对托运方进煤数量调整,则对应承运方合同量也进行同比例调整,由托运方下达书面通知,以调整后的合同量作为考核、结算的依据。 7.2过程考核 7.2.1严禁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注水增吨,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拒付相应运费并从运费中扣除承运方2万元/车,再次发现注水等情况,从运费中扣除承运方4万元/车。 7.2.2不允许偷煤、换煤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拒付相应运费并从运费中扣除5万元/车,再次发生偷煤、换煤等情况,从运费中扣除承运方10万元/车。 7.2.3承运方在合同执行期内,累计三次在运输过程中违约,则另扣除保证金10万元,情节严重者扣除履约保证金20万元、终止合同并列入黑名单,不允许与我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7.2.4承运方车辆不服从托运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在煤矿、托运方煤厂发生插队及扰乱现场装煤、卸煤等违反托运方相关规定,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做相应处罚(暂停合同或终止合同等)。 7.2.5由于承运方车辆违反托运方现场管理规定或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安全、运营等不良后果由承运方承担。 7.2.6承运方违反国家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及违规、违法,由承运方承担全部责任。 7.2.7未执行(或执行不妥)合同约定的事项而受到环保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承运方承担全部责任。 7.2.8如承运车辆未使用车辆GPS定位跟踪系统,按照3000元/车・次(以一个往返为一次)的标准进行考核,从承运方当月运输费中扣除。 7.2.9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调动(调减)变化不超过10%,如超出10%,每减少一辆,从运费中扣除承运方1万元/辆(在一周之内补齐的不扣除)。 7.3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期内若发生暂停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情况,合同差量由其他承运方进行增补,若增补方执行价低于违约方执行价则按照增补方执行价执行,若增补方执行价高于违约方执行价则差价从已发生的运费中补充,若无增补承运方则进行二次专场交易。 八、履约保证金管理 8.1未成交承运方的履约保证金,承运方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退款,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8.2承运方完成合同成交量的90%(含90%),可在电煤运输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承运方申请,交易中心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燃料分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九、其他 9.1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则视为承运方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30万元,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按报价队列依次增补,增补方成交价若与放弃方成交价产生价差,则执行增补方成交价,差价从扣除放弃方的保证金中补充。 9.2以虚假手段获取承运方资格成交的,扣除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如承运方涉及违法,则交由交易所在地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十、其他约定事项 参见《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煤运输电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煤运输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一、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8年4月1日0:00起执行,至2018年5月31日24:00止。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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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交易所: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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