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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指定交收仓库的管理,规范现货交收行为...

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指定交收仓库的管理,规范现货交收行为,保证交收正常进行,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业务总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酒交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与酒交所与之签订合作协议,为会员/交易客户履行酒交所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企业。指定交收仓库经酒交所同意后可以增加下辖机构,为会员/交易客户提供延伸的交收服务。第二章申请、审批和注销第四条酒交所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审批制,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2.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酒交所规定的数额;3.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4.储存条件良好,符合酒交所交收产品仓储特性要求,仓储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5.具备良好的出入库装卸能力和交通运输条件;6.遵守酒交所的交易规则、交收制度等;7.指定交收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仓储管理经验;8.有严格、完整的产品验收制度、产品出入库制度、库存产品管理制度等;9.具备应用酒交所的交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产品的动态情况;10.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11.符合国家危险品管制规定及消防安全法规;12.酒交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收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1.酒交所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附件一);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6.申请单位简介(仓储条件、库容详细说明及仓储地图等);7.仓库产品出、入库制度和存储产品管理制度;8.指定交收仓库盖章确认的仓储费用标准;9.酒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酒交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对仓库提供材料的要求。第六条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1.酒交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2.酒交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3.酒交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方,批准其指定交收仓库的资格,并签订《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附件二)。酒交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指定交收仓库提供《担保函》(附件三);4.酒交所颁发《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资格证书》(附件四);5.酒交所在官网公示后正式启用。第七条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注销资格,应向酒交所递交《终止在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附件五),并经酒交所审核批准。酒交所审核批准后,在官网公示,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照《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履行权利和义务,直至酒交所审核批准的资格终止日。在此期间,指定交收仓库应妥善办理如下事宜:1.停止酒交所产品新入库业务;2.审批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与酒交所全部业务及未完成业务的明细;3.结清与各方的债权债务;4.注销其开具的存货凭证。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确认、取消或同意放弃资格,酒交所应当及时通告会员/交易客户。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1.有权向酒交所的会员/交易客户收取有关费用(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需经酒交所审定,具体收费标准以酒交所官网公示为准);2.有权对酒交所制定的交收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有权拒绝不符合酒交所规定标准的产品入库;4.酒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条指定交收仓库的义务。1.遵守酒交所相应产品交收规定,接受酒交所监管,及时向酒交所提供有关情况,认真做好酒交所的会员/交易客户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等细项的库存报表。每月须准确、及时地向酒交所报送指定产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2.健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交收业务,主动配合酒交所的工作,积极协助酒交所的会员/交易客户安排交收产品的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运输等相关事宜;3.协助交收货物的取样和检验工作;4.确保注册的存货凭证符合上市产品的规定,并对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5.向酒交所的会员/交易客户详细介绍指定交收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6.按规定保管好交收产品,确保产品安全;7.保守与产品交收有关的商业秘密;8.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出现可能危及交收产品安全、法律诉讼等问题,及时向酒交所通报;发生交收仓库土地或房产质押、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事先向交易所通报;9.原始单据(提货凭证、质量证明书、质检报告等)至少保存三年;10.根据和酒交所的约定,向酒交所缴纳风险保证金;11.应定期自查,并且配合酒交所的巡检,填报有关报表;12.酒交所有关规则、办法等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四章日常业务第十一条 交收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产品入库、产品保管和产品出库。第十二条 交收仓库应当保证用于交收的产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第十三条 交收仓库应当按照酒交所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检验结果。产品验收合格、入库完毕起24小时内向酒交所通报。第十四条 存放交收产品的设施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保持库区、库内清洁卫生。第十五条 未经酒交所同意,交收仓库对交收产品存放仓位或垛位不得移动;擅自移动造成的损失,由交收仓库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六条 货物出库时,交收仓库要及时、认真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1.复核提货凭证是否有效;2.核对提货凭证与之相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尽快办理出库。指定交收仓库应及时向酒交所通报产品发运的进度、仓号、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酒交所对指定交收仓库的监管制度如下:1.自查制度。各指定交收仓库根据本办法、交收制度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酒交所。2.定期巡检制度。酒交所定期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各项相关活动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3.抽查制度。酒交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交易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收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4.年审制度。酒交所制定考核标准,每一年度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审查。在自查、巡检、抽查和年审过程中,发现交收仓库有违规等行为的,酒交所可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入库业务、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第十八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对交收产品单独设账管理。第十九条 严禁指定交收仓库发生以下行为:1.擅自处理或倒卖酒交所会员/交易客户交收产品,擅自移动、挪用或调换酒交所会员/交易客户已注册交收产品;2.注册虚假存货凭证;3.未取得产品质检结果或未完成酒交所规定的入库检验项目而注册存货凭证;4.不按酒交所要求对交收产品进行管理的;5.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产品变质、损毁、灭失;6.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故意造成包装和产品损坏;7.蓄意刁难会员/交易客户,不配合交收产品出入库的;8.交收中滥行收费的;9.拒绝、阻挠酒交所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10.酒交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第二十条酒交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与酒交所交收业务相关的各项文件记录及酒交所规定的其它内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酒交所按《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业务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酒交所与指定交收仓库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酒交所公布的办法、规则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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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交易所: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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