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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粮协商交易会公告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利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搞好产销衔接,帮助农民卖粮、企业买粮运粮,促进粮食市场流通,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利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搞好产销衔接,帮助农民卖粮、企业买粮运粮,促进粮食市场流通,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通过现场和网上组织开展贸易粮协商交易会,引入物流服务商提供物流运输服务。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我要买粮”或“我要卖粮”参加交易,也可到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现场参加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方式及物流运输服务 (一)协商交易:买方发布粮食采购意向,卖方应价;或者卖方发布粮食销售意向,买方应价。双方在线协商,达成共识后成交。 1.交易时间:自2017年2月6日起,每日上午9点开市,下午4点闭市。 2.协商内容:买卖双方可就公布的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提)货时间等协商确定。 具体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详见交易清单。 (二)粮源组织和质量保障:粮源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市县政府高度重视网上销售粮食的粮源组织和质量管控,确定信誉度较高、仓储设施条件较好的粮食企业作为交收库组织粮源,并已安排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对标的进行抽查复检,将有效保障交易粮食数量、质量标实相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食顺利出库。 (三)物流运输服务: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成交的粮食,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协调铁路、水运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安排外运。 二、交易资格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已开放会员注册,不限资质(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除外),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并已通过年审的会员即可参加交易。 三、保证金 买卖双方须在交易会前,根据拟交易粮食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1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 买卖双方协商成交后应在3日内(含成交日),根据成交数量交纳相应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为履约保证金)。玉米履约保证金为50元/吨,大豆履约保证金为100元/吨。买方预交的保证金可按规定转作货款,卖方预交的保证金在履约完毕后释放。 会员选择物流运输服务前应交纳10元/吨物流运输保证金。托运方预交的物流运输保证金可抵作运费;承运方预交的保证金在履约完毕后释放。 四、资金结算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受会员委托办理资金结算,货款结算坚持购销钱货两清,运费结算执行运到付款,确保资金安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会员办理汇款时,请务必使用在省级交易中心注册时关联的绑定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实时到账,以免影响交易、履约、运输。会员可登陆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遇到资金问题请致电会员注册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或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联系电话010-63906747)。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银行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货款交款期限见《贸易粮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运费交款期限见《贸易粮交易细则》第三十四条。 五、手续费及发票 本次交易会按交易合同成交金额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卖方为农民的免收交易手续费)。物流运输服务不收手续费。 货款发票由卖方负责开具,运费发票由承运方开具。 六、其它 (一) 根据贸易粮交易近一段时间试运行情况以及会员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贸易粮交易细则》(试行)作了适当改动并于2016年1月23日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参加交易的会员及物流服务商请务必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 (二)《贸易粮交易细则》(试行)《交易授权书》《贸易粮交易合同》《物流运输服务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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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交易所: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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