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
第五十七条卖方交付的货物应以交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买方应在收到货物的当日对货物的外包装、数量进行验收,如有不符合约定的,应在接收货物后的3日内提出异议;买方对接收货物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接收货物后的15日内提出异议;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本交易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交易中心不再受理。
第五十八条下列行为是本交易中心禁止的行为:
1、妨碍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3、诋毁本交易中心声誉,损坏本交易中心财产;
4、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6、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对违约或违反本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会员,本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交易会员帐号、在有关网站、媒体上进行公告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指定交收仓库因货物出现丢失、短缺、调换等造成货主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本交易中心协助货主向责任交收仓库追偿。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本交易中心和交易会员的商业秘密,承担信息保密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规则修改及解释权属于本交易中心。
第六十三条规则拟定、修改、公告必须按本交易中心的有关程序执行,本交易中心将在网站预先刊载公告,规则自生效日起在有效期内,交易会员单位必须遵守。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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