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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八章 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根据代理章程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3)每场交易由客户通过被委托会员下达交易指令。(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执行指令结果及时通知客户。(5)办理财务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一条 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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