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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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