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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20日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17年12月19-20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171219-20在国家粮食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为准。

、保证金

国家政策性粮食保证金110/吨(履约保证金100/吨、交易保证金10/吨)。预交的国家临时存储和最低收购价小麦、稻谷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预交的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保证金,对已经成交的,买方须在将粮食运回本企业后,签署《验收确认单》之日起6个月内,凭《验收确认单》和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运回本企业的证明,经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退回相应的预交保证金。

参与交易的会员根据开户银行情况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汇款,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三、交易资格

1、参加最低收购价小麦、稻谷及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的买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2参加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交易的买为自愿报名参加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资质认可的国内进口粮食加工企业。买受人竞买的粮食只能用做生产加工所需原料,实际购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自身加工能力,不得转让转卖。

3参加国家临时存储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交易的买方为有关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真菌毒素超标小麦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439号)推荐确定的饲料加工企业和工业酒精、燃料乙醇加工企业,前期参与国家政策性玉米和不完善粒超标小麦竞价销售违规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真菌毒素超标小麦竞买,具体名单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参加真菌毒素超标小麦竞买企业名单。该批粮食严禁用作食品原料,呕吐毒素检测值小于或等于5000μg/kg的小麦仅限用作加工生产牛、家禽饲料或工业酒精、燃料乙醇。

买方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所购买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仅限于本企业加工生产,不转卖倒卖,不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代加工,不改变用途,不加工成口粮销售。购买真菌毒素超标小麦后,要及时向购销双方所在地县级粮食、农业部门报告购买、运输、加工、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购买企业承担一切责任。饲料加工企业必须承诺购买的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仅用于生产牛、家禽饲料,并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3-2007)和饲料安全相关规定。工业酒精、燃料乙醇企业必须承诺加工后酒糟等副产物呕吐毒素检测值大于5000μg/kg的,不得用作饲料或加工饲料,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工后酒糟等副产物呕吐毒素检测值小于或等于5000μg/kg的,如用作饲料或加工饲料,必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3-2007)和饲料安全相关规定。

买方要按照规定的区域进行购买,其中:饲料加工企业仅限在本省范围内购买;工业酒精、燃料乙醇加工企业可跨省购买,并需先到粮食所在省粮食局备案。同一买方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30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原粮能力乘以30天),30天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买方应单独运输、储存真菌毒素超标小麦,防止污染可用于食品原料的粮食。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五、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

具体粮食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

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为便于验收核算,以进口合同规定的水分13%,杂质1.5%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鉴于本公告销售的部分粮食储存期较长,个别指标可能有较大变化,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根据自身加工用途和品质需求理性竞买,并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申请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粮食成交后不再对质量提出异议。

六、其它

(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201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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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交易所: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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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19年9月10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重点提示内容详见加粗字体部分): 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准。 二、保证金 保证金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 参与交易的会员根据开户银行情况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汇款,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三、交易资格 买方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五、质量标准 具体粮食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 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当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自主确定是否购买。对于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如发现实际出库过程中粮食质量与看样粮食质量存在较大差异的,可申请省级交易中心协调处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对存储库点能提供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等最新质检报告结果的,以该质检结果为准,不再安排复检。对交易会员未提前看样仍参与竞买的,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 六、其它 (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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